(批改前: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风险预评价、职业病风险节造 成效评价,为用人单元提供职业病风险成分检测、职业病风险近况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成效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一)矿山、化工、冶金、建材行业中劳动者超过1000人的用人单元;
(二)核设施的用人单元;
(三)出产经营的装置(设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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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甲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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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乙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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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技术掌管人拥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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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掌管人、质量节造掌管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该当通过资质认可机关组织的查核认定后,方可独立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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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该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每年不少于八学时的持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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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计量认证领域限度或者样品保留时限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自行检测的,能够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样品测定。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了局分析及利用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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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幼我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风险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的治理另行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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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法子执行前已经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有效期不变;甲级、乙级资质有效期满后,必要持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法子的划定申请资质一连;丙级资质有效期满后,必要持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法子的划定申请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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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法子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原国度安全出产监督治理总局2012年4月27日颁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治理暂行法子》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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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治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全主管部门执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治理,合用本法子。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元提供职业病风险成分检测、职业病风险近况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成效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度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尝试资质认可造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该当遵循本法子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度卫生健全委员会认可及宣告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全主管部门认可及宣告证书。
国度卫生健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全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第六条 获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够凭据认可的业务领域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获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够凭据认可的业务领域在其地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用人单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获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矿山、化工、冶金、建材行业中劳动者超过1000人的用人单元;
(二)核设施的用人单元;
(三)出产经营的装置(设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元。
第七条 国度卫生健全委员会掌管领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卫生健全主管部门掌管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治理。
第八条 国度激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守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九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拥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申请甲级资质的,工作场所构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申请乙级资质的,工作场所构筑面积不少于五百平方米;
(三)拥有满足要求的尝试室,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领域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认证;
(四)有健全的内部治理造度和质量保障系统;
(五)拥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申请乙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六)有专职技术掌管人和质量节造掌管人,专职技术掌管人拥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拥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领域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申请甲级资质的,还该当拥有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五年以上经历;
(八)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司法责任、使命、权势微风险的承诺书;
(九)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沉大违法失信纪录;
(十)正常运行并能够供公家查问信息的网站;
(十一)司法、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条 申请人该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不少于四十学时的专业培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职业病防治司法、律例和尺度规范,并具备与其从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人能够自行发展或委托有前提的培训机构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打算、培训纪录(蕴含书面及影像资料)蹬爪当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申请人该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掌管人、质量节造掌管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五)仪器设备清单、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六)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领域内,可能证明拥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掌管。
第十二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依照下列法式办理:
(一)申请人依照本法子第五条的划定向相应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法子第十一条划定的文件、资料;
(二)资质认可机关该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文件、资料齐全,切合划定大局的,该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划定大局的,一次性奉告申请人必要补正的全数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该当向申请人书面注明理由;
(三)资质认可机关该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凭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凭据技术评审了局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该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宣告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该当向申请人书面注明理由。
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所需的功夫不推算在本条划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整改功夫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国度卫生健全委员会造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的形状和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证书的形状,并向社会颁布。
第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该当成立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其治理造度,组织对技术评审专家进行有关业务培训、查核。
技术评审专家该当熟悉职业病防治司法、律例和尺度规范,拥有有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陆续五年以上职业卫生工作经验,优良的职业路德。
技术评审专家该当接受有关业务培训并经查核合格,凭据技术评审准则发展工作,出具评鉴定见,并对评鉴定见掌管。
技术评审专家不得从事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该当造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查核纲领,并成立考试题库。
第十六条 资质认可机关该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业的三至七名专家(应为单数)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蕴含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查核。现场技术查核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凭据查核纲领和考试题库,查核认定技术掌管人、质量节造掌管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现实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纪录、影像资料、汇报、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现场技术查核的功夫通常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现场技术查核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必要一连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该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核准一连;不合格的,不予核准一连,并向申请人书面注明理由。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获得资质一年以上,必要增长业务领域的,该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该当依照本法子的划定进行认可。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调换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尝试室地址的,该当自调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调换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归并的,该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调换手续或者沉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失落的,该当在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资质认可机关该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一连或者不予核准一连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的,其乙级资质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注销。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让渡或者租借其获得的资质证书。
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对获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该当实时布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该当成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造,对本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司法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要掌管人对本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全面掌管。技术掌管人和质量节造掌管人该当依照司法、律例和尺度规范的划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治理。汇报审核人、授权具名人、技术服务项目掌管人及参加人员依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技术掌管人、质量节造掌管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该当通过资质认可机关组织的查核认定后,方可独立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该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每年不少于八学时的持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该当依照司法、律例和尺度规范的要求,发展示场调查、职业病风险成分鉴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治理、尝试室分析、数据处置及利用、风险水平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成效评价、技术汇报假造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纪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有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汇报承担司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该当依法独立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因计量认证领域限度或者样品保留时限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自行检测的,能够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样品测定。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了局分析及利用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该当公开处事造度和法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障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获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该当在核准的业务领域和划定的区域领域内发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地点地卫生健全主管部门的监督治理,依照有关划定实时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关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全主管部门该当造订本地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治理划定,并向社会颁布。
第二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技术服务时,该当依法与用人单元签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领域、价值以及双方的权势、使命和责任。
用人单元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领域及要求违反司法、律例和尺度规范划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该当予以回绝。
第三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奥秘和贸易奥秘;
(二)超出资质证书业务领域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三)出具虚伪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汇报;
(四)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五)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法式和有关内容;
(六)采取不正当竞争伎俩,有意贬低、诽谤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七)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资质或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二)未通过查核认定,独立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三)在职业卫生技术汇报或有关原始纪录上包办他人具名;
(四)未参加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汇报或有关原始纪录上具名;
(五)其他违反司法、律例和尺度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该当成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并妥善生活。技术服务档案蕴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节造纪录、现场勘查纪录、有关原始纪录、影像资料、技术汇报及有关证明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该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别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该当自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汇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本单元网站上公开技术汇报有关信息(涉及国度奥秘、贸易奥秘、技术奥秘及幼我隐衷的信息和司法、律例划定可不予公开的之表),公开的功夫不少于一年。公开的信息应蕴含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元名称、地理地位及联系人;
(二)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三)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功夫,用人单元陪同人;
(四)用人单元存在的职业病风险成分及检测了局;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六)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三十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该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查抄,沉点查抄资质前提维持和切合情况。评估查抄能够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处所卫生健全主管部门该当加强对辖区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过后监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处所卫生健全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查抄,应蕴含下列内容:
(一)是否依法与用人单元签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
(二)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治理、尝试室检测分析等是否切合尺度规范要求;
(三)职业病风险成分鉴别、数据处置及利用、风险水平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成效评价、技术服务事项的结论和建议等是否正确;
(四)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纪录等是否规范;
(五)出具的汇报是否切合规范尺度;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齐全;
(七)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八)是否依照有关划定向技术服务地点地卫生健全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关信息;
(九)是否依照有关划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汇报有关信息;
(十)依法该当监督查抄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处所卫生健全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元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查抄过程中,该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长查抄。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全主管部门该当成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治理系统,建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诚信系统,凭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誉情况,尝试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元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以登记为由,变相设立司法、律例划定以表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大局的处所;,限度表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域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四)过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正;疃;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用度;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用度;
(八)对不具备本法子划定的资质前提的申请人予以资质认可。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元或者幼我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卫生健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技术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司法、律例和本法子划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卫生健全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卫生健全主管部门该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置。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四十条 卫生健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权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推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治理职责的,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技术评审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撤销其技术评审专家资格,平生不得再进入专家库;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资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可,并自资质认可机关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可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糊弄等不正当伎俩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四十二条 未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终场违法行为,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及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沉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降级、罢免或者开除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法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终场违法行为,赐与忠告,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及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情节严沉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赐与降级、罢免或者开除的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划定的业务领域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法子推广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伪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赐与忠告,能够并处三万元以下的?;情节严沉的,遵循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赐与处置: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奥秘和贸易奥秘的;
(二)伪造、变造、让渡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主张;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伎俩,有意贬低、诽谤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依照划定申请资质证书调换,或者资质证书失落未依照划定申请补发的;
(六)未依法与用人单元签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或者签定的合同违反司法、律例和尺度规范要求的;
(七)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资质或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八)在接受监督查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文件、资料的;
(九)未依照有关划定向技术服务地点地卫生健全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关信息的;
(十)未依照有关划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汇报有关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责令更正,赐与忠告,能够并处三万元以下的?;情节严沉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赐与处置:
(一)未依照尺度规范要求发展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治理、尝试室检测分析的;
(二)职业病风险成分鉴别、数据处置及利用、风险水平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成效评价、技术服务事项的结论和建议等不正确的;
(三)未规范发展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和原始信息纪录的;
(四)未依照尺度规范要求出具技术汇报的;
(五)未规范成立和治理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委托检测未依照本法子第二十六条划定执行的;
(七)其他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法式和有关内容的。
第四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责令更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对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睿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二)未通过查核认定,独立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在职业卫生技术汇报或有关原始纪录上包办他人具名的;
(四)未参加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汇报或有关原始纪录上具名的。
第四十七条 已经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切合本法子划定的资质前提的,该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四十八条 本法子所划定的行政处罚,除划定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执行的以表,由技术服务地点地的县级以上处所卫生健全主管部门决定。
撤销资质证书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
上级卫生健全主管部门能够直接查处下级卫生健全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能够将本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由下级卫生健全主管部门管辖。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子下列用语的寓意: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拟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法人单元中全日造专职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五十条 幼我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风险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的治理另行划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子执行前已经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有效期不变;甲级、乙级资质有效期满后,必要持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法子的划定申请资质一连;丙级资质有效期满后,必要持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法子的划定申请乙级资质。
第五十二条 本法子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原国度安全出产监督治理总局2012年4月27日颁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治理暂行法子》同时废止。
起源:职业安全卫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