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遵循司律例定尝试排污许可治理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出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元”),应依照《条例》划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推广依法排污的主体责任。
01
列入《固定传染源排污许可分类治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录》)沉点、简化治理领域的排污单元,在现实排污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列入〖录》登记治理领域的应填报排污登记表,不必要申请获得排污许可证。
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伎俩申请获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划定进行处罚。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划定进行处罚。
02
各单元获得排污许可证后,该当依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划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量规范执行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蕴含发展手工监测并纪录原始数据、装置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环境治理台账纪录、公开传染物排放信息、提交执行汇报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排污许可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划定进行处罚。
03
各单元应积极共同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查抄,并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拒不共同查抄或者接受查抄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排污许可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划定进行处罚。
起源:环境科普、天津生态环境